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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5-11 11:4275850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地热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队:


    《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咸阳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表面以下一定深度内具备现实或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已勘查和待勘查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伴生有用组份的总和。地热资源一般以通过开发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地热流体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咸阳市地热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热办)承担。


    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指导下进行。地热资源开采权原则上以市场方式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


    第七条 地热采矿权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提交申请报告书、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拟井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2000)等相关资料。


    (2)可行性研究。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受理申请,并经实地考察后,由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持批准文件,委托具有地热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会同地热开发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根据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并与其签订《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责任书》。


    第八条 地热井施工管理


    (1)申请开发地热的单位持批复文件,选择具有地热井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设计,地热井施工设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下发地热井施工开工通知书。地热开发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2)为了保证地热井成井质量,防止超层开采,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3)开发地热单位应于地热井竣工后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提交成井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组织验收。


    第九条 
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开发地热井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等,均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 开发地热的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办理《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地热井地面设施验收意见书;


    (3)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地热井成井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


    (8)上级部门立项文件;


    (9)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每一季度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负责征收(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上缴市财政资金专户。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温度和用途实行梯度收费,其标准见下表:

    第十二条 对新建建筑物实施地热供暖的,给予一定的供热管网建设补助。对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城市建筑供暖且达到综合开发利用标准的地热开发单位,给予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咸政发〔2006〕69号)执行。在具体执行中经市地热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集中供热的部分(40.8元/平方米)直接拨付企业,用于地热供暖管网建设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对旧建筑实施地热供暖的,供热企业可向用户收取一定的热源建设费。地热新能源开发具有初期投资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城市规划区已有旧建筑改造地热供暖的可参照新建建筑收取热源建设费。热源建设费收取标准可按建筑用途分类执行。


    (1)城市居民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25元/平方米;


    (2)党政机关、团体、部队30元/平方米;


    (3)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医院40元/平方米;


    (4)宾馆、饭店、商场、洗浴等5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地热采暖费收取标准参照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类:3.95元/平方米·月


    (2)行政事业类:4.70元/平方米·月


    (3)经营服务类:6.30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 生活用地热水价格


    生活用地热水指导价格为:80℃以上地热水按5元/m3收费,小于80℃的地热水按4元/m3收费。


    第十六条 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采用先进技术达到综合利用水平的,可享受采矿权使用费减免1年,减半缴纳2年,减25%缴纳4年的优惠。采矿权价款暂按每口井10万元收取,评估后高出的价款收回后,用于政府对施工回灌井企业的补助投资。


    第十七条 鼓励回灌,逐步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热开发单位用于回灌部分的地热水免征(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单井回灌量大于开采量的80%时,免征全部(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制度。


    (1)开采地热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开采报表和下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


    (2)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发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3)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负责将每年的地热井数量和地下热水开采量送市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须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回灌方案及措施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审核备案。由于技术等原因,开发单位暂时无法完成回灌井的,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缴纳回灌保证金。


    第二十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应接受当地环境、卫生、城建等部门指导,每3年进行一次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井温、结垢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井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堵。维修地热井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对在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对违法经营性活动所得,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2)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3)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4)无指标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5)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6)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7)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造成污染的;


    (8)未经批准擅自将其它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并开采地热资源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开采取用25℃以上(含25℃)地下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办理有关登记、发证手续,并只交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交纳地下水资源费;凡取用25℃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不再交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在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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