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兰州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方案》提出,通过集中攻坚,2014年 2015年采暖期,集中供热的新建居住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全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明确,新建建筑、经节能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计量收费。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自动温控装置,热量表和热量表电池的使用寿命必须在10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精度要求(技术),确保达到分户计量收费的必备条件,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实行计量收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和在建在售的新建居住建筑开展一次全面“回头看”行动,对未安装计量装置和安装不合格的依法要求整改,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补装到位,对拒不补装或补装后仍不合格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撤销原有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预(销)售许可证并吊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已安装合格计量装置但未收费的要责令供热单位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要坚持外围护结构节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以供热单位为单元进行规划设计,逐步推广实施,严格按标准规范验收,同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方案》提出,大型和集中供热企业必须带头实行计量收费。要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重点抓好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坚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规范的行为。在工程实施和整改阶段,要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选购、安装权,要明确建筑节能质量标准责任和计量温控装置的质量标准、采购、管理、维护责任、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供热单位要与计量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签订质保维修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参与专项验收,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得接纳入网供热。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计量收费。
《方案》强调,要加强供热工程监督管理,强化能耗管理。要完善新建建筑供热工程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加强供热计量工程管理。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实行“两介入”,供热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参与,强化监督,供热单位必须全程参与,实施供热工程,安装计量温控装置。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使用和计量产品质量监督等各工作环节的监督,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安全稳定实施。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坚决杜绝不装表和装劣质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市、区两级监控调度平台,实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体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控和调度,为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提供决策支撑。供热企业要加大供热系统节能和调控改造力度,实现供热系统需求侧管理、变流量调控。同时,加强计量表和系统水质运行维护管理,采用远传集抄系统,建立电子管理档案,对故障表及时预警、维修和更换。
《方案》明确提出,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供热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并对其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将供热计量收费与供热政策补贴挂钩,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今后不能享受政府的政策性补贴。此外,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擅自接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建筑入网的供热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不符合供热计量规范要求的供热工程,倒追责任。
欢迎一切与地源热泵行业相关的新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中标、技术研发、新品发布、从业经验、施工技巧、成功案例、创新思维的资讯或论文类投稿,本网网络部将择优在地源热泵网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www-dyrbw-com,您也可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新浪公众平台、地源热泵网主站、《地源热泵》杂志上刊登。投稿邮箱:dyrbw@dyrbw.com
责编: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