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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7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2017-08-31 14:12615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集2017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7]13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在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服务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或核准(备案),且未完工;

  3.被改造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

  4.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5.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非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

  6.项目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扩大产能或上大压小类项目;

  2.新能源或能源替代类项目;

  3.管理节能或外购能源类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报送至我委。资金申请报告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1份。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标准

  工业类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准煤。

  (二)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基期能耗审核。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项目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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