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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2019-07-02 14:0619310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地热水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依据《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全省地热水资源赋存特征及开发利用现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邮编05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kgc@126.com。

      附件:河北省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1).docx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日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资源现状

      第二节 面临形势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三章 地热水资源勘查

      第一节勘查规划分区

      第二节 地热水资源勘查管理

      第四章 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开采规划分区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第三节 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

      第五章 重点工程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第二节 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第三节强化规划管控,加强地热水资源保护

      第四节 强力实施回灌,严格落实回灌措施

      第五节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与信息化建设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地热水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改善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结合全省地热水资源赋存特征及开发利用现状,编制《河北省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地热规划》)。

      《地热规划》主要明确了地热水资源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目标、总体布局、重点工程、保障措施,是对全省地热水资源勘查、保护与开发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热水资源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市级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本规划。

      《地热规划》适用范围为全省所辖行政区,面积18.8万平方公里。

      《地热规划》基期为2017年,规划期为2018-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资源现状

      一、地热水资源概况

      地热水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达到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地热资源,兼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

      河北省地热水资源分布广泛,储量丰富。平原区地热水资源包括明化镇组、馆陶组和基岩热储,分布面积5.6万平方公里,占平原区面积的76.5%。(详见表1)

      明化镇组热储分布面积5.6万平方公里,井口水温一般40-50℃,最高可达80℃,地热资源量827680万亿千焦,地热水储存量32568亿立方米。地热水可开采量4.8亿立方米/年,热资源量53万亿千焦/年,折合标准煤298万吨/年。

      馆陶组热储分布面积5万平方公里,井口水温一般55-60℃,最高可达89℃,地热资源量763000万亿千焦,地热水储存量15705亿立方米。地热水可开采量3.5亿立方米/年,热资源量48万亿千焦/年,折合标准煤274万吨/年。

      基岩热储分布面积4.2万平方公里,井口水温一般70-80℃左右,最高可达120℃,地热资源量636000万亿千焦耳,地热水储存量3679亿立方米。地热水可开采量2.1亿立方米/年,热资源量48万亿千焦/年,折合标准煤272万吨/年。

      山区地热水资源一般呈点状或带状分布,已发现地热异常区(点)50处,主要受断裂构造控制,以温泉、地热井形式开发利用。热水温度一般40-60℃,最高可达97℃。地热水可开采量1680万立方米/年,热资源量32874亿千焦/年,折合标准煤11.2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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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热水资源勘查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按照全省矿产勘查统一部署,开展了地热水资源勘查,基本摸清全省平原区地热水资源底数。

      2003-2006年,完成“11个地级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2014-2015年,完成“河北省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规划”,2017年部署了“平原区10个地质单元勘查评价”项目,2019年3月提交了勘查成果,平原区总体已达到调查以上工作程度,固安县牛驼镇、沧州市区、深州市区等58处地热集中区达到预可行性勘查程度(详见表2)。山区怀来县后郝窑地热田、围场县御道口地热异常区、承德县头沟镇地热异常区、承德市大石庙镇闫营子地热异常区达到预可行性勘查。目前,全省尚有42个地热探矿权仍在继续实施勘查。

      三、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

      我省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主要利用形式有地热供暖、疗养洗浴、种植养殖等。截至2017年底,全省地热采矿权411个。近几年,随着地热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现有地热井2522眼,温泉20眼,地热水总开采量约1.7亿立方米/年,地热工业总产值14亿元,占矿产工业总产值的3.3%。

      平原区现有地热井2305眼,实际开发利用地热井1821眼(开采井1473眼,回灌井348眼),开采量约1.5亿立方米/年,回灌量0.5亿立方米/年,供暖面积0.7亿平方米/年,洗浴970万人次/年,养殖面积595万平方米,种植面积28亩。平原区共计58个地热集中开采区,地热井1413眼,占平原区地热井数的70%,其中,53个馆陶组热储集中开采区,地热井1260眼;5个基岩热储集中开采区,地热井153眼。

      山区地热井217眼,温泉20眼,开采量约1680万立方米/年,疗养洗浴507万人次/年,供暖面积8万平方米/年,养殖面积219亩,种植面积2318亩。

      积极探索地热水回灌。目前雄县、容城、献县3处基岩热储开采区,大名县、深州市、东光县、黄骅市等17处馆陶组热储开采区,初步实现规模化生产性回灌,回灌率48%-96%。

      四、监测现状

      目前,雄安新区、东光县、固安县、深州市等地区部分地热井安装了水位或水量监测计量设备,探索性开展了动态监测工作,全省尚未开展水位、水温、水量的系统性动态监测工作。

      河北省地矿局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大队建立了《河北省平原区地热资源数据信息系统》,在雄安新区、衡水市、唐山市设立了8个水位自动监测点。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和冬季清洁取暖的推广,给地热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地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全省地热水资源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一、能源结构调整清洁取暖推广为地热水资源开发提供机遇

      当前,我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比例低,特别是部分地区冬季大量使用散烧煤,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迫切需要优化能源结构、冬季散煤替代、推进清洁取暖,这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我省化石能源比重偏高,清洁能源勘查开发利用程度整体较低,能源结构性矛盾问题十分突出。地热作为绿色低碳的可再生能源,作为冬季清洁取暖“电代煤”、“气代煤”的有益补充,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大对地热水资源保护力度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方针,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社会共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充分利用地热能把河北建成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开发利用地热供暖,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利用、规范管理、取热不取水”的原则,采取“采灌均衡、间接换热”或“井下换热”技术,有序开发利用中深层地热资源,促进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只有加大对地热水资源保护力度,才能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三、地热水开发利用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热水资源在调整能源结构、支撑京津冀生态环境建设、补充完善冬季清洁供暖方式、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对地热水资源开发缺乏科学客观认识。地热虽是清洁能源,但补给再生需要漫长过程,而社会对地热在替代燃煤中的作用缺乏客观冷静的分析,片面夸大地热作用,未考虑可持续利用。二是地热水资源开发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地热水资源开发缺乏整体统一规划,尤其是市县建成区地热井,井间距小、开采量大,相互干扰现象严重,过度开发问题突出。三是地热水资源保护不到位。地热回灌技术研究不充分,地热尾水回灌率低,尤其是馆陶组热储,没有落实环保措施,尾水直排造成资源浪费、水土污染,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地热水资源动态监测系统不完善,缺乏有效技术支撑。四是地热水资源违规开发问题突出。违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存在大量违法地热井,违规凿井、取水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正确处理地热水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加强规划管控,优化布局,强化基础勘查,提高准入门槛,制定负面清单,推进集约节约有序开发,强力实施地热水回灌,整体提升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坚决关闭取缔违法地热井,实现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负面清单,实行开采与回灌并举。严格实施同层回灌措施,加大地热开采监测力度,促进地热水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热水资源开采总量,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推进地热水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坚持基础先行、科学勘查。根据地热水资源勘查现状,结合地热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部署绿色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勘查程度,摸清深层地热水资源底数,为地热有序开发提供资源保障。

      ——坚持规范管理、有序开发。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动绿色开发,制定不同用途地热水资源差别化管理政策,坚决遏制无序无度开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地热勘查进一步加强,地热开发布局、结构趋于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开发水平明显提高,无序无度开发得到有效遏制,有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地热勘查进一步加强,山区部分区域地热勘查达到预可行勘查程度。开发利用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热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在2亿立方米/年以内。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地热绿色开发水平明显提高,供暖类地热项目全部采取回灌措施,洗浴类地热尾水实现环保达标排放。资源监测体系初步建立,设区市选取1-3个县为试点,完成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打击违法开采取得成效,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地热井,到2019年9月全部关闭取缔;对符合规划的地热井,到2020年仍不能实现合法开采的,依法查处,关闭取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制定地热水管理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才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取用地热水审批制度。

      到2025年,地热水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岩热储勘查程度明显提高,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基本实现采灌均衡,地热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在2.5亿立方米/年以内,基本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健全。
 

      第三章 地热水资源勘查

      按照基础先行,绿色勘查的要求,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力度,进一步提高地热勘查程度,增加地热水资源储量,为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与管理提供科学地质依据。

      第一节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地热水资源赋存条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要求,划定重点勘查区与限制勘查区。(详见表3)

      一、重点勘查区

      地热赋存条件较好的平原区基岩热储(集中开采区除外)和山区地热潜力区划定为重点勘查区。

      平原区重点勘查区包括:牛驼镇地热田基岩热储浅埋区、高阳地热田基岩热储浅埋区、容城地热田基岩热储浅埋区、河间-任丘基岩热储浅埋区、献县断凸基岩热储浅埋区、辛集-宁晋基岩热储浅埋区、新河断凸基岩热储浅埋区。山区地热重点勘查区包括:山区涿鹿-怀来盆地、隆化七家-茅荆坝地热异常区。重点勘查区总面积13208平方公里。平原区重点勘查区可适度安排钻探验证。

      山区重点勘查区开展地热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初步查明地热异常区范围及地热异常形成机理。

      二、限制勘查区

      国家和省禁止开采地热水的区域、限制开采特定热储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制勘查区。限制勘查明化镇热储。

      第二节 地热水资源勘查管理

      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应体现整体勘查的原则,最小面积不应低于1平方公里。为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减少社会资金勘查风险,重点勘查区项目纳入省年度勘查计划,优先安排省财政资金进行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原则上不投放社会资金勘查的探矿权。列入市县重点工程的地热勘查项目,以市县财政出资为主,报省厅备案后实施。财政资金不得与社会资金拼盘。限制勘查区、明化镇组热储可由省级以上财政出资实施战略勘查,禁止商业勘查;馆陶组热储,以各级财政出资勘查为主。

      地热勘查应按照绿色勘查、“探采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和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应将地热回灌作为地热勘查的重要内容,合理布置开采井、回灌井。

      限制勘查区内已有探矿权,在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有序退出。

      第四章 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优先的原则,优化布局,加强管控,提高准入门槛,有序开发,强制回灌,提升地热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地热水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构建全省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第一节 开采规划分区

      全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地热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地热水资源赋存条件,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重点开采区,指导地热采矿权合理投放,优化开发布局。

      一、禁止开采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划定为禁止开采区,面积4.2万平方公里。其中自然保护区42处、风景名胜区33处、水源地保护区80处。禁止开采明化镇组热储。

      二、限制开采区

      将对地热水开发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面积约5.1万平方公里,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山区地热开采区及馆陶组热储。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开采井、回灌井应距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200米以上,并经专家论证不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产生安全隐患。开采馆陶组热储,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并严格控制开采量。开采山区地热,应按照均衡开采原则确定开采量。

      三、重点开采区

      地热水资源赋存条件好、回灌能力强的雄安新区、牛驼集中开采区、献县集中开采区等3个基岩热储开采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面积1914平方公里。地热开发的重点为基岩热储,主要用于冬季清洁取暖,严格限制温泉洗浴项目,适当发展山区地热旅游项目。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城镇建成区等因素的影响,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应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

      达到预可行性勘查以上程度的区域,可设立开采规划区块。馆陶组热储不具备回灌地质条件的,不得新设开采规划区块。

      严格控制采矿权总量,村镇建成区原则上只能设1个采矿权规划区块;县级城市规划区,矿业权总数不超过3个,已有矿业权总数达到或超过3个的,可新设1个采矿权规划区块;市级城市规划区,矿业权总数不超过6个,已有矿业权总数达到或超过6个的,可新设1至2个采矿权规划区块。

      第三节 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

      一、加强开采规划分区管理

      全省禁止开采区内,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采矿权与禁止开采区重叠,能避让的依法调整矿区范围进行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有序退出。限制开采区内,按照负面清单,严格准入管理,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放采矿权。重点开采区内,应按照采矿权设置区划要求,严格控制采矿权数理,有序出让采矿权。严禁擅自调整开采规划区块。

      二、统筹保护与开发管理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强化资源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开发,实行地热水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原则上各市不得突破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对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实行采矿权限批措施。

      新增地热开发利用项目以冬季清洁取暖为主。开采供暖地热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采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热储层,井间距应以不相互干扰为原则。必须使用原水回灌,禁止使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山区构造裂隙型地热水和用于温泉洗浴的地热水,应适度开发,环保达标排放。

      三、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地热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城镇建成区内已有邻近地热采矿权进行整合,或大中型城镇供暖企业对小型地热采矿权进行收购、兼并、重组,明确整合主体,实行集中统一开发管理,解决地热井间距小、开采量、相互干扰、回灌率低和无序无度开发的问题,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布局优化和规模开发。

      采矿权出让竞争环节全部纳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矿权交易信息应当在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及时公开公示。严格落实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向联合惩戒实施部门推送失信执行人信息,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工作机制。

      四、完善监测管理

      加强地热水位、水温、水量的动态监测,组织建设以县为单位的地热水管理平台,开展动态监测试点,安装地热井监测设备,完善地热水监测站网络,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热水数据信息化,实现地热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原则上集中开采区布设1-2眼监测井,非集中开采区每五百平方公里布设1眼监测井。

      第五章 重点工程

      ——地热水资源勘查工程。根据地热地质条件及地热勘查开发管理需求,选择牛驼镇地热田、容城地热田、高阳地热田、献县地热田开展基岩热储地热水资源勘查工作,初步查明地热地质条件、热储空间分布特征、水化学特征,圈定开发范围,为全省基岩热储勘查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地热水监测示范工程。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选择雄安新区、深州市开展监测示范工程,对地热井水位、水温、水量等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地热水监管平台。

      ——中深部地热资源地岩换热系统示范工程。在邯郸市开展中深层地热井内换热供热技术试点,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在深井换热数值模拟、系统供热综合能效、钻井成井工艺等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优化系统工艺及性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性,研究探索该技术相关施工工艺的标准和规范,为以“只取热、不取水”方式实现中深层地热能的高效开发应用,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总责,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确处理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过度开发、只采不灌、尾水直排、破坏环境的无序开采行为。要加强对规划目标、重点工程、管制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制定地热开发利用产业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热水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重点工程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人地热勘查开发利用和回灌情况,建立和执行地热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无勘查许可证勘查地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行为, 依法查处破坏地热水资源行为。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取水权人开发利用地热水情况,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行为和破坏浪费地下水资源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行为。

      第二节 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完善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管管理的法规体系。各市也要制定配套的地热水资源管控措施或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地热水资源管理制度。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对地热水资源日常执法监管的基础上,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不符合地热规划的无证地热井,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取缔。对符合地热规划的地热井,未合法开采手续的,依法查处并提请政府关闭取缔。对乱排乱放、污染生态环境的,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对新发现的违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坚决做到制止到位、查处到位、关停取缔到位,坚决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

      第三节强化规划管控,加强地热水资源保护

      地热规划是地热开发利用的行为准则,要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及生态红线相衔接。按照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市级地热规划要全面分解、细化落实省级规划部署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地热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做出具体安排,确保省级地热规划布局、重点工程、重大政策落地,做到布局合理、结构适宜、时序清晰、准入条件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市地热开发利用布局、总量控制指标要符合省级地热规划安排,凡不符合地热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总量控制指标。地热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节 强力实施回灌,严格落实回灌措施

      严格执行地热水回灌制度,新上供暖类地热开发利用项目,不具备回灌条件和具备回灌条件不实施同层回灌的,不予批准。有采矿许可证的地热供暖项目,无回灌措施的,应限期补打回灌井,或者通过资源整合等措施实施回灌;有采矿许可证不具备回灌条件的地热井,逐步有序退出。采矿权人应编制回灌方案或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立回灌专篇,按照回灌方案将回灌井、回灌设施与取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的,依法查处,确保地热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影响。

      第五节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依法出让矿业权,规范一批地热井。依据地热规划和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一批地热采矿权。鼓励集中供暖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竞争取得地热矿业权,合理利用矿区范围内已有地热井进行勘查、开发、回灌、监测,以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开发成本。二是科学利用地热资源,整合一批地热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支持城镇集中供暖企业通过资源整合,统筹利用已有地热井,将地热纳入城镇集中供暖体系,实现多能源稳定清洁供暖。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与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每年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与评估,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规划的目标、重点内容、重点工程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地热规划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共享,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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