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和推进农村清洁取暖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崂山区乡村振兴实际,依据《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及《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制定改造计划,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推动实现农村取暖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创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属地负责、统筹推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范围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散煤取暖的农村社区户籍家庭或由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农村社区非农业户籍家庭。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不包含无手续房屋),由社区两委组织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集体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后统一申请相关补贴。已实施旧村改造、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及由政府财力全额负担的,不再补贴。
清洁取暖是指利用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核能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四、实施方案
(一)明确分工,统筹推进
将农村清洁取暖纳入区乡村振兴工作范畴,结合乡村振兴,同步规划,分步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规划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鼓励推广洁净煤技术,对暂不具备清洁采暖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使用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供热行业管理,督促监督供热、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清洁取暖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工作目标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制定辖区实施计划,统筹规划,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组织社区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程建设,协调工程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做好补贴资金发放,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清洁能源运营单位是分布式清洁能源取暖的实施主体,管道燃气企业是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青岛供电公司是电代煤工程户表及以上部分配套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分户取暖用户是户内设施责任主体。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质量和后期运行、维护,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
(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1.将农村清洁取暖纳入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生态资源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清洁取暖建设要符合相关区域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要加强风景管理区范围天然气管线审批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用地性质,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区内违法建设液化天然气(LNG)项目。
2.根据本地住户冬季的用能结构、取暖习惯和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特性,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每个改造村的清洁取暖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线与清洁取暖设备,确保农村住户取暖系统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切实降低运行费用,实现清洁取暖系统的最优效果。根据目前的成熟技术情况和应用实践,引导农村地区村庄住户使用能效比(COP)较高的取暖设施,鼓励企业创新取暖技术,对一些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和产品,各街道办事处可选择住户进行试点,待成熟后进行推广。
(三)以供定改,确保运行效果
加强与电力、燃气企业的工作对接,根据电力、燃气的现状与资源条件,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科学引导社区选择适宜的改造方式。在供应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不得改变现有取暖方式。
(四)加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清洁取暖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全过程属地管理工作,把安全和质量贯穿于清洁取暖工作全过程。区城市管理局督促供热、燃气企业加强工程管理,做好供热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开展燃气采暖设备和电采暖设备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各燃气公司、供电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选择实力强的施工队伍,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五、补贴政策
(一)气代煤补贴政策
1.燃气设施配套费。村(居)内管网建设、户内灶前阀及燃气炉前所有燃气设施(含燃气计量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灶前阀)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支付给燃气企业,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其中,申请入网用户每户缴纳1885元,区政府按每户2115元补贴燃气企业。
2.取暖设备补贴。居民购买燃气壁挂炉用于取暖的,按照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补贴用户,不足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设备价格低于3000元的据实补贴。
3.运行补贴。对气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4月5日)用气1.67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贴2000元,用气量高于400立方米(包含)不足1200立方米(包含)的据实补贴。采暖期总用气量低于400立方米的,不给予补贴。
(二)电代煤补贴政策
1.电网及线路改造投资政策。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由电力公司承担,住户户内线路(即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由用户负担。
2.电取暖设备补贴政策。居民使用热泵类电采暖设备单户取暖的,按照每户最高5115元的标准补贴至用户,电取暖设备价格低于5115元的据实补贴。
3.运行补贴。电代煤采暖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每千瓦时0.334元的标准补贴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最高补贴2000元,用电量高于2000千瓦时(包含)不足6000千瓦时(包含)的据实补贴。采暖期总用电量低于2000千瓦时的,不给予补贴。
(三)清洁能源集中供热
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燃气锅炉、热泵类等清洁取暖工程,给予供热站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000元)。
1.采用燃气锅炉方式供热的,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供热站建设补贴(由居民按照供热站投资缴纳供热配套费的,补贴至个人;由企业出资建设供热站的,补贴至企业)。运行费用按9.5立方米/平方米(建筑面积)、1.67元/立方米的标准对获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进行补贴。
2.以社区为单位实施海水源热泵、污(中)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的,按照每户5115元的标准给予供热站建设补贴(由居民按照供热站投资缴纳供热配套费的,补贴至个人;由企业出资建设供热站的,补贴至企业)。运行费用根据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给予获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四)节能保暖工程
参与清洁取暖工程并按照《农村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的相关规定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系统性节能保暖改造的,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用户,改造成本不足5000元的不予奖补。
(五)补贴实施时间及方式
补贴时间暂定至2020年供热季结束(2017年至2020年采暖季),所需资金按区、街1:1比例分担。
对本实施方案出台前(2017年1月1日后)已先行开展清洁取暖工程的,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补贴。
以社区为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站,对社区居民实施集中供热,但未获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在与社区签署供热协议,并按照协议实际供热运行,并能够保障居民供热需求,经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政策标准给予建设与运行补贴。
对参与气代煤工程的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初装费、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热源部分)费用由区街财政按1:1全额负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是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街道的具体工作方案, 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早做准备,提前部署,完善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及监督
建立社区核查、街道确认、部门监管的全程监管制度。要建立住户姓名、购置设备、住户出资及政府补贴等情况的资金台账。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资金使用、设备运行和包修保修等情况严格把关。对完成设备安装的社区,居委会要将各户“煤改清洁能源”等相关信息在本社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张贴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对未履行资格核查、确认责任,发现骗补的社区,依法追究社区两委负责人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对清洁取暖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各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参与本次清洁取暖工程的居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取暖,不签订承诺书的不享受补贴。凡是享受补贴的居民,一经发现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取暖的,由街道办事处敦促社区取消并追缴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劣质燃煤的危害,自觉抵制并举报加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农村清洁取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考核工作
将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 清洁取暖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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