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违规使用地源热泵行为的通告
佳政布〔2010〕11号
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违规使用地源热泵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地源热泵使用单位应当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地下水完全回灌地下,禁止将应回灌的地下水排入市政管网。
二、地源热泵使用单位务于2010年7月30日前自行封堵地源热泵系统与城市下水管网连接管道。
三、地源热泵使用单位按要求,务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审批程序:
(一) 建设单位到佳木斯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凭出具的审批联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 建设单位持水文地质勘察和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 建设单位到供热管理部门办理供热许可;
(四) 建设单位到水务部门办理打井取水初审意见;
(五) 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六) 建设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和检验;
(七) 建设单位到佳木斯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整改验收手续。
四、对未按要求封堵地源热泵系统与城市下水管网连接管道的单位,2010年8月15日前由水务部门依法强制进行封堵。
五、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关闭地源热泵机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