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关于做好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工作通知

   2010-08-19 菏泽市人民政府47430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我市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规模化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新型城市化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

 

    能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全市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增大。太阳能、地热能等做为一种取之不竭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为替代常规化石能源的新型能源。

 

    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我市利用潜力巨大,我市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有明显的区位和地质优势。全市年太阳能辐射总量5000兆焦/平方米左右,所有土地面积年日照时数均在2579小时以上;我市是全省地热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浅层资源量折合标煤超过100亿吨。我市地处黄河冲击平原,土层深厚,采集成本较低。但目前,全市城镇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不高,光伏发电和地热能开发利用刚刚起步。加快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对有效缓解全市能源供需矛盾,推动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绿色经济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全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明确思路,完善政策,加大措施,积极推进,加快普及,更好地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更好更快发展。

 

    二、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实现新能源在建筑领域中应用的规模化。

 

    三、明确新能源推广应用目标

 

    用六年左右时间(2010年—2015年),将我市打造成中国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

 

    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方面,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40万台左右,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达到90%以上;农村住房新增太阳能热水器40万台以上,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80万平方米以上,农村住房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达到50%左右。

 

    在太阳能光伏系统方面,推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里的应用,推广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灯10万盏;推动太阳能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工程,容量1万千瓦。

 

    在地热能利用方面,全市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地源热泵的建筑物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面积的30%左右。

 

    四、加快新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全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30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设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农村地区的学校、医院、敬老院、行政办公场所和农民新建住房,鼓励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整村重建的农村住房必须一体化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

 

    依托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对全市县城以上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污水源及地表水源热泵系统。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具备分户计量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限制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对于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必须采用可靠的回灌措施,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和污染。禁止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统一设计安装以石化资源为能源的取暖设施。

 

    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与热泵技术实现有机融合,大力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利用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规划监管。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对项目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对应使用新能源项目而没有设计、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严格建筑设计阶段监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并将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各级设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

 

    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新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审查,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或不需要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施工图审查;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监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按规定应当采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项目,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五、设立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专项扶持资金 

 

    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城建资金和城市规划配套费中安排1000万元集中使用,通过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加大对新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支持。

 

    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采用土壤源、地表水源、再生水源或污水源的热泵系统,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可申请新能源(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对列入市新能源(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工程,按建筑面积20—3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统一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12层及以上)城镇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及农村整村住房重建工程,可申请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对城镇高层建筑,列入市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给予资金补助。对农村整村住房重建工程,列入市新能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按每户200元给予资金补助,并落实太阳能热水器下乡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和乡镇,组织开展创建菏泽市太阳能生态文明示范村(乡镇)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太阳能的利用率。

 

    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支持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应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和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系统。太阳能光伏应用规模在10千瓦以上的工程,可申请示范工程项目,示范工程项目按5—10元/瓦给予资金补助。

 

    新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专户。新能源建筑应用扶持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技术水平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其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根据核准的金额,拨付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评估合格报告,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县区要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每年筹集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建筑应用。

 

    六、建立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由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组织搞好示范项目的评审,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建筑应用加快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对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新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三)加大科技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建筑师与新能源技术专家充分合作,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有效解决新能源利用与建筑工程的结合问题,让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应用充分结合。建立新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选择数家技术力量雄厚的知名企业做为全市新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支持单位。

 

    (四)加快培植新能源产业。抓住国家和省推动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培育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来我市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市内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市新能源产品。

 

    (五)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着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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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菏泽 新能源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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