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苏住宅工程节能标准实施及验收管理的规定

   2010-05-14 建设局27850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自《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及热环境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根据省厅要求,及时布置落实,要求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但最近,我局在多次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我市有相当一部分的住宅工程没有完全按照要求实施,降低了住宅的节能标准。为了使《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功能的齐全完整,现特作如下规定:

 
    1、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照标准的规定,将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专项设计,随同其它设计文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须将设计单位提供的节能设计文件与其它设计文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部门应根据《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审查。

 
    3、建设单位应确保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取消或降低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取消或部分取消节能措施,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节能措施,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图纸中的节能标准进行现场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如业主的明示或暗示)不实施或少实施节能部品。


    5、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对业主取消或降低 节能措施的要求不予接受,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理,切实保证节能措施在工程中得以实施。

 

 
    6、为确保住宅工程各项节能措施能够实施到位,(近一时期)建设单位须请镇江市节能检测中心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市节能检测中心应根据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认真进行检查,填写专项验收表格,对工程是否符合节能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交付建设单位,同时报送一份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7、质量监督部门在核查竣工验收资料时,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不予同意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节能检测中心核验达标后,方可同意竣工验收。

 

 
    今后,市建设局将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节能规定,取消或降低节能标准的工程,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相关责任单位,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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