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项目申报指南
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技术领域
(一)热泵技术
1、土壤源热泵技术
2、气源热泵技术
3、地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
4、海水水源热泵技术
5、污水水源热泵技术
(二)太阳能利用技术
1、太阳能热水制备技术
2、太阳能供暖/供冷技术
3、太阳能与其他能源组合供能技术
4、太阳能绿色照明技术(光导管和光纤绿色照明等)
5、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发电技术
(三)与建筑物结合的小型风力发电技术
(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
1、沼气供气、供暖技术
2、生物质气化供气、供暖技术
3、分布式生物质能发电技术
4、垃圾的焚烧与发电技术
(五)地热能利用技术
1、地热能梯级利用技术
2、地热能热电及热电冷三联供技术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可以申报《技术目录》项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申报单位必须是技术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可以申报《技术目录》项目:
1、 符合《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适用于住宅和公共建筑,满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绿色环保要求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2、通过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评估或通过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含通过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总结出的技术工法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3、技术可靠、可维护性强、经济合理,具有技术先进、成熟、推广前景好等特点,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4、尚无国家发布的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具备必要的推广应用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国家已发布标准的,申报单位宜编制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5、知识产权明晰,没有权属争议;
6、下列情况不予推荐: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政策的技术;
(2)单元设备、材料的生产技术;
(3)技术已广泛,属单纯商业化推广的技术;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技术;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2、“其它材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评估证书及有关资料;
(3)最新研究(研制)报告;
(4)必要的推广应用标准化技术文件(包括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申报单位编制的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其它相关部分内容等);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近期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工程与单位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10)申报单位名称与科技成果评估相关证明材料所填成果完成单位名称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拥有该成果的证明文件;
(11)成果完成单位联系方式(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12)简介(总字数1000-1500字,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申报书对相关内容的填报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① 技术名称;
② 完成单位;
③ 鉴定单位;
④ 鉴定时间;
⑤ 主要技术性能;
⑥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⑦ 应用情况;
⑧ 已具备的推广应用条件;
⑨ 效益分析;
⑩ 推广计划及措施。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可登陆建设部(www.cin.gov.cn)网站,下载申报书,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连同申报要求的其它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申报的技术领域和申报条件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技术征集和推荐申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
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
4、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推荐申报项目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到建设部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