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1.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下面把与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 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名词解释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地热能 地热能是储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心的热能。地热能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是一种很有前景的能源。根据全球地热潜力测算资料,潜在资源总量为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资源调查 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质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2.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其中“四、地热能(地热发电和热利用):72.地热发电[包括:地热蒸汽发电系统、双循环地热发电系统和闪蒸地热发电系统(后两者适用于中低温地热资源)。]、73.地热供暖(包括单循环直接供暖和双循环间接供暖。)、74.地源热泵供暖和/或空调[包括:地下水源、河湖水源、海水源、污水源(包括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医院污水)和土壤热泵系统。]、75.地下热能储存系统(储存包括太阳能、建筑物空调释冷量或释热量等在内的能量)。(设备/装备制造):76.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用于钻探地热井,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地质结构环境、高温和腐蚀性水文环境及成井工艺要求。)、77.地热井泵(用于配套地热供暖和地源热泵系统,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高温和腐蚀性。)、78.水源热泵机组(适应地下水或海水水质及温度。)、79.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地热能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80.水的热源利用(利用水的温差对建筑物进行制冷和供热,包括利用地下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等水源。)”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设备。
3.2006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其中第九条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价合理利润的原则规定。
4.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 扶持重点”中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