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河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打井规范取水行为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142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沂河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打井规范取水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控私自打井取水行为,规范沂河枢纽工程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沂河枢纽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沂河枢纽工程是城区防洪工程,也是我县重要的景观工程,更是打造我县山水灵秀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平台。该工程自建成投运以来,在涵养城区水源、美化城区景观、保障城区防洪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工农业生产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致使个别单位、企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私自打井取水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该工程景观效果的发挥,并危及到工程的安全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沂河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沂河枢纽工程管理秩序,确保沂河枢纽工程美化城区景观、保障城区防洪安全等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沂河枢纽工程管理工作:
(一)明确管理范围,加强工程管理。参照临沂市滨河景区管理的相关办法,将沂河大道以内河滩地、滨河路外200米和坝下300米范围内的取水、用水由跋山水库管理处管理。由跋山水库管理处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工程管理,落实管护措施,充分发挥其美化城区景观和保障城区防洪安全的作用。
(二)严禁私自打井,规范取水行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自备水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沂政发〔2007〕22号)的要求,相关单位、企业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证制度,严禁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私自打井、取水,避免因大量取水造成水位下降过快,影响该工程景观作用的发挥。个别单位、企业确需在该范围内打井取水的,需先经跋山水库管理处和县水利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水商品意识,积极推行有偿用水。对已在管理范围内打井或取水的单位、企业,由跋山水库管理处会同县水利局在取水口处统一安装水表,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跋山水库管理处按方计量收取水费。相关单位、企业应积极缴纳水费,严禁无证滥采、乱取水行为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打井、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县水利、跋山水库管理处、建设、城管执法、沂河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打井取水单位不服从管理或不按方计量缴费的,以及今后出现的乱采砂、乱打井行为,及时靠上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沂河枢纽工程美化城区景观、保障城区防洪安全等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