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地热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2010-06-30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59400

    为充分保护、科学勘查和合理开发全区地热资源,切实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土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型和干热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专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利、规划、建设、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区地热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全区生态建设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五条  勘查地热资源、施工地热勘察井、开采地热资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批文(含材料、图件等)到省水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六条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等相关材料、图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条  凡在吴中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吴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吴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
 

 
标签: 地热资源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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