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开发区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发〔2008〕42号)、《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坐落于开发区内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大型公建”)和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发区对既有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并根据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开展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的用能统计、监测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开发区按照《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局(节能办公室)作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目标任务分解
第五条【节能目标】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区域年度节能指标,结合开发区节能规划和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年度节能目标。
第六条【任务分解】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年度节能目标和各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逐步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落实工作。
第七条【协议节能目标】开发区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按年度与区节能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约定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接受节能目标考核。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建筑面积20000(含)以上的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根据区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计划,与区节能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并接受节能目标考核。
第三章 节能统计和监测
第八条【能源计量器具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确保能源使用数据的准确、及时。
第九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定期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每半年编制一次,完成后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将报告报送区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能源审计】开发区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设施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区节能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建设施能源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按时开展并完成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节能项目实施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根据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和建议,编制节能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能源使用数据监测】开发区按年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设施的能源使用数据监测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建管理单位应根据区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能耗数据监测计划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将作为年度节能考核及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节能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计划】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区域节能目标,根据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区节能目标分解和考核方案,依据该方案与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开展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以年度节能量的完成情况为主,同时兼顾各单位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形式】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一般评估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单位节能量、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技术推广等指标进行评估后进行加权汇总。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至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并于每年上半年经复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时间】项目正式验收之前,投产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
第十八条【验收内容】项目投产运行后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项目节能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项目能效指标的落实情况和项目节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验收形式】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一般评估与重点检验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奖励措施】节能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合格的,由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及其鼓励名录中的补贴标准,在核定实际节能量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给予相应节能量补贴。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还将优先推荐作为市(部)级节能候选单位参加评选,对获得市(部)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将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未按年度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或审计报告经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不配合区节能主管部门按年度计划开展能源使用数据监测工作的单位;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单位,将暂停享受节能扶持政策的资格,直至改正为止。
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未完成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限期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开发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享受节能扶持政策的资格;
未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区节能主管部门将报请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关闭,整改完成前不享受节能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