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工作目标。为确保目标实现,实施方案还明确了主要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
根据实施方案,到“十一五”期末,江苏省将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目标。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80万吨标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570万吨标煤;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约50万吨标准煤。推行绿色照明,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出行比重达到40%%以上。
为实现上述节能目标,江苏省将主要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要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管,突出节能减排的规划引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一书两证”。二是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减排的实施管理。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严把项目建设验收关,对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强制性标准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要严格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安设必要的能耗分项计量设备。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是要建立并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节能监管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水平的模式,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2007年在南京、徐州、常州3市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建筑能效状况,研究制订全省机关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08年,在3个试点示范市大型公共建筑中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行监控,研究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各城市推广。
三是要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开展“屋顶阳光”计划,凡是符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条件的住宅小区及城镇建筑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小高层及高层建筑应采用集中式太阳能供热系统。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应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
——加强资源节约环保型工地建设。大力推行工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在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中,应编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计划与措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积极推广资源节约及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现场应采用高效光源和节能灯具,合理使用能耗低的施工机械和设备,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采用隔热保温可重复利用的活动房。大力推进全省建筑业新型工业化的进程,推广采用工业化生产构件以及工具化、定型化的产品。分期分批在全省设区的市城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
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本部门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快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成果。以新型结构体系为突破口,加大新墙材开发;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为抓手,推动绿色建筑的建设;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培育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全民共同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