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09-17 发改委496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指导各单位规范地开展前期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后本市辖区内新建或2006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热泵项目,不包括2006年7月1日前建成的热泵项目;热泵系统资金补助对象为热泵系统的投资建设主体,不包括使用热泵系统进行自采暖的个人。
  二、我市鼓励发展利用地热、水源(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工业废水等)、土壤源等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项目,不包括空气源热泵或利用热泵系统提供工业蒸汽、景观用水、水产养殖和桥梁的桥面防冻等其他用途的项目。
  三、热泵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除特别规定外,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执行。
  四、热泵项目需特别提交以下材料
  地下水源热泵项目:
  规划市区内所有项目及规划市区外供暖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市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
  规划市区外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远郊区县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和市水务局的备案文件。
  再生水、污水和地表水源热泵项目:市水务局关于取水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工业废水热泵项目:用热单位和工业尾水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地源热泵项目:市国土局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
  地热热泵项目:市国土局的《矿产资源(地热)勘查许可证》。
  五、对已建成项目单独进行热泵系统改造的,热泵系统作为单独项目进行申报。其中:对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热泵系统,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新建建设项目包含热泵系统原则上随建设项目一同申报,在办理有关项目申报手续时,按照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增加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热泵系统投资在项目批复中直接予以明确;对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备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其中的热泵系统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六、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热泵所需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下达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执行。
  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热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依据市建委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下达补助资金。
  七、2006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热泵项目,在取得水务(国土)、规划和环保部门的许可文件后,依据市建委的《开工许可证》,通过项目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补助。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热泵系统的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热泵系统是利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热泵系统,有利于优化北京市能源结构,促进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促进北京市热

泵系统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热泵系统

(一)热泵系统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北京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

(二)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范围。北京市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二、支持鼓励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一)北京市鼓励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工业厂房、医院、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农村集中建设的住宅采用热泵系统,鼓励燃煤、燃油锅炉改用热泵系统,市政府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

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2.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二)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北京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上述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

三、加强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热泵系统的有序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应相应取得市国土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评估意见,市规划委对井孔布局、管线布置的初审意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热泵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二)严格建设施工管理。热泵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市水务局和市国土局分别办理水源井、地热井的凿井审批手续,负责监督水井质量以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2.市建委负责热泵系统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标准和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对擅自进行热泵抽、灌井施工的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市政管委负责核查和监管热泵系统供暖质量和运行效果。

2.市国土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后的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抽灌井必须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

四、进一步加强热泵发展规划和完善热泵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热泵系统发展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实施规范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促进热泵系统的科学合理发展。

(一)市国土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北京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调查,确定适于热泵发展的区域,并编制区域划分报告和实施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北京市热泵供暖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三)市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北京市热泵供暖布局规划及热泵系统设计规范。

(四)市建委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热泵系统施工技术规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五)市政管委建立全市热泵项目档案,对全市热泵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六)市科委组织对热泵技术中难点问题进行攻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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