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建科研〔2010〕7号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深入开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完成今年和“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科[2010]2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办法》是在总结我省建筑节能多年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政府规章,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地方配套法规。各地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宣传落实到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方主体,增强其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活动的意识,真正把《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纳入“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进行宣传。要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方案,在有关新闻媒体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宣传报道建筑节能重要意义、重点工作、典型经验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安排《办法》宣贯巡回讲座,并编印了系列辅导材料。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省、市、县联动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好系统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建筑节能管理水平。
二、明确法定责任义务,扎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贯彻施行《办法》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统筹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认真组织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学习贯彻执行《办法》,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快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筑节能负总责,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三、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
各地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规章,细化和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有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将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等文件精神在相关审查、审批时一并予以落实。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改进方式、强化手段,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保证建筑活动中禁止使用列入禁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等文件要求。
(三)重点落实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责任。要确保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9%以上,力争达到10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要重抓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关键环节,凡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底前要组织两次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县城和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图审、质监部门落实“六个专项”(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专项质量监督、专项验收),组织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通过“两个备案”(建筑节能施工图专项审查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做好跟踪检查落实。要做好今年下半年省厅和四季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专项检查的迎查工作,凡执行比例低于99%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十二五”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制定和完善鼓励政策,加快建立和依法落实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应用,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完成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严格执行省厅相关文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扩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示范范围,推动该项工作在全市范围的普及。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的专项检查,对于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低于26摄氏度的单位,要给予督促整改直至通报批评。
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严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
四、加强《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我局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年度建筑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对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地节能工作的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以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合格意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合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形成专题材料报送我局科研设计处。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 管理 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