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材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执行。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九、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省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对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