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财政局
关于确定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基数为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实际补助额度按照建筑类型、应用形式和示范面积确定。
二、示范面积的计算方法:
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0.5;
地源热泵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0;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示范面积 = 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5。
三、建筑类型系数:
一般居住和公建项目,基数×1.0;
一般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基数×1.5;
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基数×2.0。
四、应用形式系数: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单独供热或供冷的,基数×1.0;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同时供热供冷的,基数×1.3。
五、示范项目中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建筑类型或应用形式的,按照不同应用面积乘以相应的建筑类型系数和应用形式系数分别计算。
六、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补助资金额度范围内。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