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2010-10-08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7410

开封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汴建文[2009]121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要求,为促进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二○○九年五月十日  

   

   

附件:       

   

       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实   施   方   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19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开封市地处黄河以北,属北方寒冷地区,面积546平方公里,人口83.47万,既有居住建筑2179万平方米,其中采取集中供暖的约254万平方米、约占11.66%,其余采取分户独立采暖(如分户燃气炉、小火炉、电取暖器)或不采暖,每年采暖约耗煤43万吨标准煤(按 19.8kg /m2标准煤)、空调用电约47万度电(按24.1度/m2),合19万吨标准煤,每年冬采暖夏季空调耗能量共计62万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140万吨、二氧化硫0.53万吨。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及年度改造计划  

   ㈠工作任务  

  按照财政部提出的早改多奖、效果挂钩的原则,开封市“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19万平方米,要通过实施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围护结构改造,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负荷,节约能源。  

    ㈡年度改造计划。  

    2008年完成6.3万平方米;  

    2009年完成6.7万平方米;  

    2010年完成6万平方米。  

    根据国家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多的争取国家资金奖励,力争2009年完成19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三、改造项目的内容和技术方案  

 ㈢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改造应以节能为目的,以计量收费和温度调控为手段,采用尽可能少扰民的改造的方案。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计量表。根据实际情况,只要能够进行能源分户计量,满足室温可控要求的方式均可采用。通过改造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分室控制、温度调控”目的。  

㈣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和管网改造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动力、水泵、照明耗电量分别计量,严格水平衡计算,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㈤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和供热计量及温度控制改造同步进行,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建筑外门窗的具体改造做法。屋面增加保温层;外墙以外保温技术为主;外门窗采用具有较好保温隔热性能保温门,塑料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中空”改造,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并保证节能改造工程的抗震、防火、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四、改造项目的融资模式  

㈥充分利用国家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利用国家早改多奖、效果挂钩的资金奖励办法,尽可能多争取(相比早改多奖20~40%)奖励资金。  

㈦资金来源。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产权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除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外,市财政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余部分由产权单位及个人负担。  

㈧融资模式:  

1、居民改造模式。居民个人投资改造,通过节能改造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降低费用支出,收回投资并改善居住环境。  

2、供热企业、产权主体、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供热企业、产权主体、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供热计量及围护结构的改造,通过降低供热成本和节约能源费用中收回投资。  

3、组合改造模式。供热企业、产权主体、节能服务公司和居民在政府支持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管网改造、能源公司负责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居民负责围护结构的改造投资,或者其它切实可行的组合模式。  

五、节能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㈨经济效益  

    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按19万平方米来计算,冬季采暖:改造前,冬季供暖单位面积耗煤量为19.8㎏/㎡标准煤,按65%节能标准进行改造后,单位面积耗煤量为6.9㎏/㎡标准煤,节约12.9㎏/㎡标准煤,整个供暖季节约标准煤19万平方米×12.9㎏/㎡=2451吨标准煤,合2451吨标准煤×1.27㎏=3112吨普通煤,每吨煤价格按650元计算,整个供暖期实际节约202万元。  

夏季空调费用:改造前单位面积制冷耗电量24.1度/m2,节能改造后(节能65%标准)单位面积制冷耗电量8.4度/m2,共节约用电298.3万度,一度电按0.58元,可节约电费173万元;冬季采暖、夏季空调共节约运行费用375万元。节能改造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个人投资约占三分之一,改造19万平方米共计950万元,预计2.5年就可以收回投资。  

据此各项改造费用分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每平方米造价按150元,19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为2850万元,在保证同样热舒适度的条件下,全部投资7.6年即可收回。  

    ㈩社会效益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的主要措施,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减少城市供暖燃煤对缓解大气污染问题有直接影响,通过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以减少采暖煤炭消耗,节约电力资源,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量,降低温室效应。  

我市完成19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全年采暖、空调制冷运行节约4503吨标准煤,按每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  2620公斤 、二氧化硫 8.5公斤 计算,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18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  38. 3吨。.  

    六、保障机制:  

(十一)组织机构  

    1、成立开封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改造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财政及供电、供水、燃气、物业、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协调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成立开封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建设、财政、城管、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应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和社区办事处及相关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由各区建设局牵头落实。  

(十二)技术及标准配套情况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应严格依据《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制定改造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判定并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耗煤量和耗热量指标必须符合(寒冷地区)《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  

(十三)经济激励政策。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开封市人民政府下发给[2008]97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决定,市政府每平方米补助45元作为节能改造的工程费用,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具体使用方法,比照国家奖励资金分配标准执行。  

(十四)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1、指导思想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应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引导调控机制,发挥政府主体作用,有力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筹措资金;节能改造与城市整治、旧城改造、建筑物的修缮相结合,创新改造模式,采取示范引路、全面推进。  

2、工作原则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中要坚持政策上: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经济上:早改多奖、效果挂钩、经济适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中: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并举原则,坚持兼顾各方利益与自愿原则,坚持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坚持整体同步改造原则。  

    3、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切实作好既有居住建筑原产权(相关)单位以及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文件及节能改造目的和意义。  

4、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各区建设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基本情况、采暖情况、耗能情况等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确定同类建筑的能耗基线指标,为以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评估核算提供依据。  

    5、节能改造对象和条件。1、非居住建筑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居住建筑;3、不具备、不完善供热计量和温度分室控制的居住建筑;4、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优先;            5、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判定,达不到标准的居住建筑;6、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少于5万平方米。  

6、加强监管。各区建设局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房屋产权单位或组织者应将改造工程的时间及要求等通知居民,聘请所改造楼栋的居民为义务监督员,监督改造施工质量和进度,帮助协调改造过程中的问题。  

 7、奖励资金核定。中央、地方政府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以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工作进度为基本依据。  

    a专项资金奖励计算公式:  

  某改造项目应分配专项资金额=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70% +该地区所实施的改造面积×节能效果系数×30%]×进度系数。寒冷地区基准为45元/m2。  

  b工作量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权重系数60%;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权重系数30%;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权重系数10%。  

  c节能效果核定:以热源为单元,热源端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效果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效果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元,热力站节能效果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效果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d进度系数核定: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  

   市政府节能改造工程支持资金比照以上办法核定。  

   8、建立完善评估机制。项目完工后,有关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改造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既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改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办公室负责进行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对达到节能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市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和国家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给予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9、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市政府将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各区政府和单位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工作量、节能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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