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J11571-2010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J11572-2010
其中《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同意将第4.1.5条、第4.2.8条、第6.1.1条、第6.1.2条、第6.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4.3.4条与第4.3.5条合并,将第4.3.5条、第5.0.1条、第6.5.2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5.5条、第6.5.6条、第6.5.7条、第6.5.8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增加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同意将第4.1.5条、第4.2.8条、第6.0.1条、第6.0.2条、第6.0.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0.1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第6.0.9条、第6.0.10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增加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