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市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将于6月1日起实施,现就我市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我市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其中,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
二、其他要求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三)2010年6月1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我委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四)2010年6月1日前在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项目,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执行。
(五)为更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市城乡建委组织研发了《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供全市免费使用,各有关单位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和重庆建设科技网(www.cqct.org)下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