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自2009年6月1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著上升,对促进节能减排、拉动国内消费、推动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现行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后,按新能效标准继续对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补贴,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2010年6月1日后,推广产品调整为额定制冷量7500W(含)以下的分体式房间空调,并研究适时推广变频空调。
三、 补贴标准。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额定制冷量(W) |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
|
能效等级1级 |
能效等级2级 |
|
额定制冷量≤4500 |
200 |
150 |
4500<额定制冷量≤7500 |
250 |
200 |
请各地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上述内容尽快调整,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