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9]264号
关于200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09]246号)安排,11月中下旬,我厅组织6个检查组对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以及11个县(市)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审查施工图及竣工备案文件、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等形式,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监管、宣传培训、执行情况、创新措施等六个方面,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通过召开讲评会的形式与各地主管部门、建设业主、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就检查情况及工程实践中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本次建筑节能督查共抽查在建及竣工建筑工程项目100项,建筑面积184.73万㎡,其中居住建筑52项,公共建筑48项。检查工作突出指导、调研与服务相结合,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9起,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7份,已责成相关单位整改;下发《执法建议书》2份,已责成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建筑节能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环节的闭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节能法律法规宣传逐渐深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逐步扩大,“禁实”、“禁现”工作稳步推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迅速发展。
二、各地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各地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并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大多数城市制定了《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通过目标责任的年度考核,促进了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开展学习培训
各地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横幅、宣传册等形式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各地认真组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月活动。武汉市先后在融科•天城营销中心及T4商业街现场开展了“发展节能住宅,造福江城人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咨询暨汉产建筑节能产品展示活动,发放宣传册2000多份;孝感市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展示大厅建设,在人流密集的中心广场散发宣传单,宣传建筑节能政策,接受市民咨询;十堰市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宣传建筑节能政策和要求;随州市在《随州日报》对“条例”进行整版宣传。同时,各地认真组织建筑节能相关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武汉市举办了绿色建筑专题讲座;宜昌市开展了《建筑幕墙门窗节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培训;鄂州市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拨出专项资金举办节能新材料应用培训等,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强化闭合管理,严格落实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纳入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武汉市狠抓节能工程质量,先后两次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检查,检查工程1303个,下发整改通知18份。襄樊市对建筑节能违法违规项目严格做到依法处罚,处罚不到位不放过。咸宁市从规划源头抓起,发挥规划委员会作用,严格规划设计条件节能标准审查,闭合管理措施不断强化。荆州市狠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审查节能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制度。荆门市节能墙革办与质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由节能墙革办负责监督落实节能措施,质监部门负责监督节能工程质量,并成立专项巡查队,不定期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和“禁实”、“禁现”执行情况进行巡查,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节能标准的落实。
(四)组织试点示范,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各地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立市县级节能示范工程,制定和完善示范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建筑节能示范引导。武汉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确定泛海中央居住区一组团、巢•上城、武汉摩尔城、泰跃金河三期等13个市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总建筑面积达到160万㎡,并努力打造“王家墩国家级绿色中央商务示范区”,为全省绿色建筑的推进起到了带头作用。黄冈市要求一县(市)至少一示范,开发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建成两个节能示范工程,得到良好社会反响。十堰、黄石等城市政府印发了《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荆州、孝感等地及时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研究适于当地的节能技术体系,均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应用。武汉市编制了《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武汉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地源资料评估报告》,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目前通过太阳能一体化审查项目建筑面积已达700万平方米。襄樊、宜昌等地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政府工程,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导小组。天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学校、医院、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新农村建设等都要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潜江市下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做到“三同步”的通知》,要求全市新建多层居住建筑必须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目前已有41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完成了“三同步”设计施工。宜昌、黄石、仙桃等城市制定了2009年到2011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武汉、襄樊、钟祥、鹤峰等市(县)被批准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黄石市成功申报国家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示范(屋顶计划)。
(六)强化“禁实”管理,新型墙材发展迅速
各地积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发展,2009年减少粘土砖产量13亿块标砖,生产新型墙材191.67亿块标砖,折合节约土地31628亩,节约能源 118.83万吨标煤,减少废气排放2.97万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在“禁实”达标的基础上,巩固“禁实”成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城区“禁实”反弹,并加强对列入国家第三批“禁实”的8个县级城市的检查督导。此次全省建筑节能检查,同时完成了恩施、老河口、丹江口、松滋、利川、石首的“禁实”达标验收;云梦县、京山县主动申请与国家第三批禁实城市同步验收。咸宁、荆州等地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备案管理,推动新型墙材上档升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规模得到快速增长。目前荆州市己形成60万立方米生产能力,恩施市达到30万立方米,为发展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体系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检查发现,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工作推进方面,大中城市好于小城市、地级市好于县(市);在节能标准落实方面,公共建筑好于居住建筑,设计阶段好于施工阶段,外墙系统好于用能系统。
2、建筑节能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地方重视程度需要提高,少数县(市)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空白。设计单位节能计算书编制不够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节能施工与管理水平不高,节能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套用范本,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施工记录、监理签认存在与施工进度不同步以及错、漏等现象;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详实;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把关不严,见证取样少于相关标准的规定。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不够规范。
3、节能设计方案变更管理不严。一是设计人员没有把握好设计的经济实用性原则,为通过建筑节能审查,过分提高节能标准,造成施工阶段不能实施而变更设计内容;二是建设单位将已通过节能审查并已备案的节能方案进行修改,降低节能标准或取消节能内容,变更后,不经过重新计算,不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造成设计与施工脱节。三是部分暖通系统设备和幕墙工程与主体设计不同步,二次设计成为节能监管的盲点。
4、建筑节能检测能力有待提高。很多地区建筑节能检测设备与技术力量不足,检测项目不能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个别城市检测报告质量不高,内容与格式不规范。
5、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各地对示范项目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没有明确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管理的责任人;部分地方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只申报不跟踪甚至放弃管理;相当部分的地区缺乏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服务。二是建筑节能技术综合性应用不足。相当一部分示范项目技术类型单一,有的项目虽然在申报书中提出了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应用,但建设过程中变更较多,未能落实到位。三是对示范技术研究总结不够。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权属关系复杂,所需资金巨大,除武汉市等少数城市己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以外,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启动。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1、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和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一是加强规划阶段的节能管理控制,明确节能规划审查要点。二是提高节能设计质量,规范编制节能计算书,高度重视用能系统的节能设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要求,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所有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原标准且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复审,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是严格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管,认真执行《湖北省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节能施工阶段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位。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内容完整、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针对性的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施工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四是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施工、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方式和内容,保证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内容。
3、提高建筑节能检测质量
各地应加快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所需设备的配备与更新,完善并提高检测手段。对不具备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条件的县(市),可采取与实力较强的省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设点收检和地区联合检测的办法,来保证建筑节能检测工作质量。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节能工程的检测项目应从严把关,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验规定,严格控制复验项目和数量,注意材料形式检验的时效性和进场复验的有效性。
4、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认真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加快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既有建筑能耗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激励措施,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耗较高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节能改造。对于实施改、扩建和外观改造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两个方面共同促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探索建筑节能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5、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管理
根据省厅新修订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09]7号),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扩大社会示范效应。已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申请能效检测和竣工验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要切实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并认真落实。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得变更示范技术类型,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否则,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6、启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认真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09]6号),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鼓励其它建筑项目申请能效测评与标识。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报送的文件,是评价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细则”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7、抓好检查整改工作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到位,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同样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地要将2009年度湖北省建筑节能督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