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我厅已于2004年就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出过工作安排,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报建设部备案,由湖南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其中4·2·1、4·2·2、4·2·3、4·2·4、6·0·2、6·0·5为强制性条文,在全省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二、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建筑节能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估或成果鉴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1号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13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管。
四、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施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依程序予以处罚。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是不合格的建筑物,不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五、为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从今年开始,省建设厅每年将对全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05年将安排两次,第一次检查在5月中、下旬进行,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及设计单位执行标准情况;第二次检查在今年三季度进行,将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部门和在建工程。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安排,先行自查,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