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
室温可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建〔2006〕145号
各县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会全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令)和《鹤壁市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对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这一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组织设计人员认真学习《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使每个暖通设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新的设计规定。
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
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鹤壁市集中供热活动的管理,改善室内热环境,规范集中供热行为,加快鹤壁市集中供热的设计与实施,提高供热质量,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居民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部令)和《鹤壁市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设计与施工,实施对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监督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要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本规定所称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
本规定所称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第四条 鹤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本规定采用新式供热系统,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采暖系统设计。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本规定修改。施工单位应当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对本规定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住宅不符合本规定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项目未按照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和室温可控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不予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八条 采用分户控制、室温可控和计量收费供热系统及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该系统及设施稳定、可靠、简便、通用化。
第九条 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热计量仪表,必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工程预算,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未按照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设计要求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实施《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的技术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供热体制的改革,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鹤壁市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实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暂行规定》,结合鹤壁市的具体情况,对以集中供热为热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作如下技术规定:
1、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热媒应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或者区域锅炉房供热),在集中供热所辐射的地区不得建燃煤锅炉房。
2、新建公共建筑属于采暖居住建筑的建筑和采暖设计应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不属于采暖居住建筑的公共建筑的采暖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3、公共建筑的采暖热力入口采用带有热量表和水力平衡阀门的入口装置,具体详见《98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8N1/17)热表前安装网孔为60目的水过滤器,热表宜采用整体旋翼式流量计或超声波流量计,水力平衡阀采用自力式差压控制阀(当系统为变流量时)或自务式流量平衡阀(当系统为定流量时)。
4、当一栋公共建筑有多家使用单位时,其采暖系统的划分应各自带热计量的环路,使用时间或功能不同的房间应有各自的环路。
5、一~四层的公共建筑宜采用双管系统,散热器支管设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以对室温进行控制,四层以上的建筑宜采用单管系统,散热器支管上装设三通调节阀,对室温进行控制。
6、对集中供热为一次水的热交换站,一次水管路上应设热计量及调控装置。
7、对于既有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节能改造,加强建筑物的保温,减少采暖及空调的能耗。对其采暖系统按以上技术措施进行改造,散热器尽量采用造型美观而加以明装,以提高散热效果,减少装璜成本。
8、居民住宅建筑的采暖设计,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