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2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市能源供需矛盾。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为契机,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2009—2010年间,实现城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成果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合理布局,适度发展
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
(二)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按照《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使用水资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须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在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要求全部回灌。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四)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
1.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2.应用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4.奖励政策。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县(市、区)示范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的奖励。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