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2010-11-12 山西省政府网497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8〕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实施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是降低能耗、节约能源、实现节能目标的需要,也是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目标 

 (一)目前建筑能耗已经占社会能源总消耗量的30%。我省既有建筑绝大多数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较差,供热系统缺乏计量和分室调温装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3倍以上。因此,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按照经济适用和兼顾美观的原则,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实施对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改造,实施对外窗的隔尘降噪保温改造,实施对采暖系统的分室调温按热计费改造,实施对电器照明设施的更新优化改造,积极推广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提高既有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三)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以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带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460万m?2。2008-2009年,省、市政府办公建筑要率先实施节能改造,各级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办公建筑要列入第一批改造计划。

  二、统筹规划,实施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以及内部供热设施运行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城市热源改造有机结合起来。    (五)实施对围护结构的改造。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的具体做法,重点以外墙外保温技术为主,做到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同时做好对阳台、顶板、楼梯间、外廊等部位的封闭,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

  (六)实施对建筑外窗的改造。外窗是建筑热量散热的主要部位,对原来密封性、隔热保温效果差的外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双玻、通体变断桥”改造,使其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降尘的效果。对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三层玻璃、加贴玻璃保温膜等新型外窗。

   (七)实施对供热系统的改造。房屋供热采暖系统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通过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目标。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38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做好供热体制改革和热计量收费工作。

  热计量方式应结合现有住户和供暖系统实际来确定,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新,稍加改造即可实现分室调温的,在楼前加装热计量总表的基础上,可采用热分配表方式;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旧,需要彻底改造的,在实现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的基础上,可采用热量表方式。

  (八)实施对电器照明设施的改造。改造的核心工作是对电器设备的更换和系统运行模式及方式的优化。居住建筑要重点对节能灯具的选用、综合布线、室内灯光亮度的合理配置,以及与自然光的结合等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首先要解决灯具选择和灯光配置不当造成能源浪费问题,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尽可能采用自然光和太阳光纤照明,取消不必要的外部景观照明设施;其次要优化各种电器、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改造用电和电计量系统。

  (九)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替代石化类能源的重要途径。地源热泵技术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途径,可以实现对建筑物的高效供热和制冷,具有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多方面的优势,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的政策,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应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利用具有经济、实惠特点,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太阳能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需求,高档住宅小区可以结合光伏电池技术为建筑物提供电能。

  (十)节能改造要与小区综合改造结合起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将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一起进行综合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将小区道路改造、庭院绿化、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相结合,增加自行车棚与汽车停放场地,增加雨水收集、照明消防设施,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管,提高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十一)实施建筑能耗监测。为切实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各市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能源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资料,实现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适时动态监测。2008年12月底前,要建立起省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汇总分析。各市要按时完成与省级建筑能耗监测网的联接基础工作。 

 (十二)建立能耗统计制度。要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要求,积极开展能耗统计工作。首先,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年度能耗总量等基本信息进行普查;其次,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分季度、年度调查统计和分析,实行建筑能耗(电、水、燃气、热量)统计制度。各市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信息调查,12月底前完成按季度、年度对分类耗能的采集统计。

  (十三)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和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从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比例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个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

  (十四)实行建筑能效公示。对建筑能耗基本信息和审计结果在政府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以促进业主加强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2008年底前,要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2009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比例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公示。

  (十五)加强运行节能管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       (十六)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在建筑能耗统计和审计基础上,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统计情况,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标准和用能定额,具体超定额耗能加价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研究制定。

  (十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服务商在业主建筑能耗检测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改造方案,并承担改造费用,与业主签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从系统节能改造后所获得的节能效益中逐年按比例回收改造费用,并在一定年限后与用户共享节能收益。要积极引导各类建筑节能服务主体参与节能改造与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多元化、多渠道解决改造资金。

  四、完善政策,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省人民政府将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等补助支出)、省级机关住宅节能改造补贴,以及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更低能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额度与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参照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支持力度。各市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认真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办公建筑等公益性项目,供热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解决;其他项目选用热泵系统的,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开水)系统的,由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积极争取国家对建筑节能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并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国家将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各市要积极向国家申请上述资金。各市财政也要设立专门配套资金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

  (二十一)依靠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大专院校、大型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加快研究和制订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标准,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能耗定额、能效测评、运行节能管理等相关配套标准,修订建筑物修缮定额标准,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为建筑节能管理提供支持。

 

  (二十二)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分工。要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奖惩考核机制,要把节能量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标体系,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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