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建设厅近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建设系统“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我们编制了《山西省建设厅近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两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建筑节能监管各项制度基本确立,各项工作陆续开展。然而,各市还存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地区发展不平衡,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低,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等问题。为此,各市主管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将提高认识和落实《方案》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着力寻找突破口,下大力气、下大功夫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抓好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和节能示范工程建设,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争取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列入节能示范工程建设,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进一步指导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继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全面落实《方案》中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依据省厅《方案》制订落实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计划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市、县(区)都要积极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建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争取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环保基金、墙改基金对中水回用、节能示范工程建设的补贴,争取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的资助。
山西省建设厅近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确保实现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根据厅党组年初确定的"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建设,实现三个转变,开放四个市场"的总体思路,近期就推进我省建筑节能提出"实施6大工程、落实6项制度、建设6项支撑体系"三项工作安排,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6大工程
(一)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双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强制性的节能标准。2006年全国建筑设计阶段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为95.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降为53.8%。我省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与全国统计情况基本相当,但在大部分县级城市和部分地级市砖混结构实施节能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实施"双百工程",避免形成新的不节能建筑,是推进建筑节能的当务之急。
1、实施内容: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100%。
2、监管措施:强化3个阶段,严把10个环节。
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指标(规划处落实);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有"建筑节能专篇",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设计处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设计审核室落实),审查结论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核准发放"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未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处落实)。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变更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没有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管处、招标办、质量站落实);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结论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筑节能规定,降低节能标准(建管处、质量站落实);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控制内容及要点(试行)》实施监理,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建管处、质量站落实)。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先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质量站落实),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能效评定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处落实)。
3、执法检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设计、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稽查办落实)。
(二)建设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科技含量高的工程进行示范,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新技术推广应用,扩大社会影响有着积极的意义。
1、实施目标:2007年起在全省建设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后每两年建设一批。
2、实施标准:新建建筑示范工程须达65%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工程:居住建筑类须达6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类须达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3、实施范围:
(1)省政府6大社会公益项目应该高标准建设,高标准实施,在全省做节能的表率,其中优秀项目列为省级示范工程。
(2)11个市推荐的项目,有条件的县级市推荐的项目。
4、激励措施:
(1)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视同省级建设科技成果,作为个人职称评定和科研工作的业绩。
(2)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列入企业科技创新业绩之一,优先参加全省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3)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省科技项目资助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5、项目验收:参照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验收。
6、责任单位:科技处,省工务局、重点办
(三)启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工作艰巨,启动工作迫在眉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产权明晰、节能潜力大、实施相对容易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具有显著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1、实施内容:
(1)政府办公建筑:省市政府办公建筑率先改造,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尤其是建设系统办公建筑要带头改造。
(2)商业建筑:2008年太原市确定1万平方,其它10个市分别确定4000平方。
2、政策措施:
(1)报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2)出台《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3)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建立能耗统计、考核体系;
(4)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3、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预算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确保年度节能改造资金的落实。
4、责任单位:计财处、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
(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程。解决供热采暖节能不节钱的问题,加快各地制定和落实按热量计费的标准和政策,调动热用户节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以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的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
1、实施内容:
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2008年推进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既有住宅计量改造试点工作,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1)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安装计量装置,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2)实现分户控制、按用热量计费。具备条件的新建筑推行分户控制和按用热量计费;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工作试点工作,实现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工作的目标。
2、政策措施:
(1)配合物价部门督促各城市根据《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加快出台当地供热收费标准;
(2)在供热行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深化供热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把节能收益与节能投资结合起来。
(3)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供热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监督。
3、责任单位:城建处组织落实。
(五)政府重点项目(棚户区、沉陷区改造)节能达标工程。
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属民心工程,涉及基层民众利益。实施节能达标工程可以让社会弱势群体体会到节能的温暖,享受新科技发展带来的福祉。
1、实施内容:对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工程应注重经济性和合理性研究,加强监管,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责任单位:房地产处、重点办牵头,规划处、建管处、城建处、设计处、科技处配合。
(六)建筑节能人才培训工程。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对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建设队伍。目前我省建筑设计人员已基本通过技术标准培训,保证了设计源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现了设计文件的高质量、高标准,也为下一步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取得宝贵的经验和示范。
1、总体目标:2007-2008年底前对全省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设计、图审、房地产开发、施工、开发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测从业人员普遍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新技术的培训。培训率达到80%。
2、保障措施:
(1)制订培训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2)加强考核,培训率达到标准的企业优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3)邀请节能工作先进省市的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4)将建筑节能培训列入继续教育必修课时。
3、责任单位:
人事处指导,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配合单位:
(1)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由规划处配合
(2)建筑市场监管(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人员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人员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4)监理师、建造师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5)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培训,由质量站配合
(6)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培训,由房产处配合
(7)建筑设计与暖通(未培训)人员培训,由设计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