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实施

   2010-11-16 贵阳晚报51400

    日前,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这标志着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启动。 

 
    据介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对于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确认产品合格证及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是否被列入禁止目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查验是否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民用建筑项目经认定评审,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该《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重要标志。


    此外,《办法》不仅明确了施工设计的节能标准,对主管部门也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据称,对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推荐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中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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