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也是节能降耗的重点领域。据统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城镇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高达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运行监测和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09年起逐步搭建起全省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能耗监测平台,对全省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3900吨标准煤(按全省60万m2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计算)。
今明两年重点在全省城市人口、公共和办公建筑比较集中的省会城市和州、地政府所在城镇,严格按“分级调查和统计、集中管理、属地建立平台的原则”,建立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扩展。
对于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社区中心、卫生院、小型图书馆等,参照本方案切实加强管理,从整体上降低机关办公和公共建筑的能耗。
(二)主要任务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省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和引导高耗能建筑产权单位自觉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降低建筑能耗。
5、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建筑节能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6、开展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在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其改造过程中进行监督与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制定改造计划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凡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当地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定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二、实施计划
(一)高耗能建筑调查。2008年12月起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对辖区内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别、结构形式、使用性质、建造年代、能耗年度总量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填报《机关办公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2)《机关办公建筑调查统计表》(附表3)《大型公共建筑调查统计表》(附表4),建立省、州(地、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基本信息数据库,2009年3月中旬完成数据汇总,分类统计收集和填报的工作。
(二)搭建能耗监测平台。2009年起对已调查和条件成熟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按季、年度对能源分项计量数据进行远程采集统计。到2010年年底完成西宁市、海东地区、黄南州、海南州、海北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等地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水、电、暖等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辖区范围和全省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三)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的情况,选取能耗总量大、社会影响大、各类型建筑中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从运行管理方面分析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的改进建议。审计内容包括:能源账目审查、运行管理制度审查、采暖空调系统的能耗简单的检测等。
2009年年初各地完成10%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省建设厅将从机关办公建筑、政府财政支持的教科文卫建筑中选出试点进行审计。
2009年11月底前各地完成50%建筑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
2010年11月底前各地完成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
(四)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被审计对象的能耗基本情况、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2009年上半年省级和西宁市共完成5个机关办公建筑,5个大型宾馆、商场或写字楼的能效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年代、建筑用途、建筑面积、能耗、水耗、同年代同类型建筑的平均能耗状况。
2009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耗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公示。
(五)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省联网进行汇总分析。建设数据远程采集与传输系统。2010年起各地成立能耗数据管理中心,并与省级能耗数据管理中心建立数据传输互通网络系统,实现数据远程采集与传输。
(六)开展相关制度建设。2009年12月底完成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实施细则,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开展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
三、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方针。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省情,既要保证质量安全,又要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特别是要考虑运营过程中消耗能源资源的成本;既要考虑建筑外观效果,又要强调建筑结构、设备的节能及环保要求,同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杜绝盲目攀比,浪费投资的现象。
(二)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建筑节能标准、《青海省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提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竣工验收应包括查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质量。
四、目标考核
(一)省级考核。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省建设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对各地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测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化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省建设厅为牵头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地、市)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分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申请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支持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
(三)加强技术产品保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集成和推广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四)强化考核评价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量纳入本地界能耗降考核目标体系,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专项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形式,宣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具体工作方法、技术要求等,及时总结有效的管理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抓好推广,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
(六)省建设厅要选择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实践经验的建筑节能科研单位,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等相关服务工作,逐步形成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六、任务分工
(一)省建设厅
负责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全省能耗统计平台,能耗统计数据各单位共享;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与建设部联络、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召集联席会议;对工作任务承担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二)省统计局
协助省建设厅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及机关管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三)省教育厅
负责省属大专院校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的组织工作,开展相关工作。
(四)省财政厅
负责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提供省级资金支持。
(五)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开展省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并为各任务承担单位提供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面的咨询;为省级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同时,与省级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单位联络,指导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库建设以及能耗数据的审核工作;制定针对审计对象的具体能源审计方案,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筹备成立省建筑能耗数据管理中心,汇总并上报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六)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燃气、供热、自来水等能源生产供应部门,配合做好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统计、能源审计、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节能改造工作。
(七)各州、地、市根据本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于2009年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附表:略
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