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全: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

   2010-07-21 新华网26170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汤文全 杜平 摄

     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针对即将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新华网湖北频道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汤文全。    

    记者您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将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带来哪些影响?

    汤文全:修订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今年4月1日将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了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政府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将极大地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按照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今后只要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属于"规划内"且"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电网企业便有义务加以"全额收购"。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税收优惠、价格补贴、低息贷款等政策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生产成本,但由于电力生产的环境成本未能有效地计算在电力价格之中,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缺乏与常规火电竞争的优势,全额收购解除了发电企业的后顾之忧。

    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大幅度地降低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无法大量储存,其生产和消费必须时刻保持平衡,此次修正案使得全额收购具有了可操作性。

    记者您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在施行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汤文全:从我国近年来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情况看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79%,约占年总减排量的40%,极大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CDM项目使得设备产量和装机容量迅速增长,但若没有一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市场做保证,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就难以体现。

    我国可再生能源分布与用电负荷呈现出逆向分布的特点,大规模利用必须转化为电能并通过电网供应到用户。但在我国目前的分级财税体制下,接受外省电量会减少本省的产值和税收,受电省为了维护本省火电机组的经济利益,购买外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也仅仅只是用来弥补本省电网的用电缺口,导致拥有丰富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后要面临如何消纳的问题。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这一突出问题?

    汤文全: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较贫困、落后地区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产品很难在本地市场完全消化,而修正案中没有涉及要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进行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内容。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制定具体的强制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实施细则,才能打破价格瓶颈和省间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跨区域、跨省交易,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规模,促使电网企业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实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全额收购,从而有效避免全额收购在实际运作中无法落实的局面。

    记者做为全国人大代表,您对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有何建议?

    汤文全:电网企业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同时必然要考虑如何消纳的问题。结合我们国家电力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建议我国制定分阶段推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配额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总量中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

    第一、选择示范区域作为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配额的试点。区域的可再生能源需求配额同时也是区域内各省(市)的需求配额。需求配额约束下,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不足的省(市)会积极参与跨区跨省交易以完成目标,优先把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配额纳入本省(市)的电力电量平衡,从而保证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后的需求市场,提高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配额。首先确定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额目标,再将国家的总目标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摊到区域或省(市)。

    第三、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发放绿色证书。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可先在电网企业之间进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可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交易主体可不再只限于电网企业,其他企业也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来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

    同时,我国应适时在用户侧推行高于常规电价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建议分行业设定阶梯电价,用电超过一定限额,电价按可再生能源电价的标准执行。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可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成本和电网建设补贴的不足,在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降低电网企业的经营压力,调动各方购买绿色电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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