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
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新发改环资〔2011〕7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进行最终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自治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六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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