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04-29 湖南省财政厅4373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08〕41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
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附件:


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支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和全省重点用能企业以及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点项目。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单耗大幅企业下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的原则。支持企业和有关机构的节能技术示范项目;支持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保障体系能力建设和国家节能项目申报前期事项;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采取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进行奖励(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节能发展规划,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


   (六)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的汇总、审核和评审工作。


   (三)省经委、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经委下达资金。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市(州)、县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当年节能资金9月底之前全部下达。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般项目承担企业自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应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附表4);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经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暂停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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