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顺经发〔2011〕40 号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顺德区节能协会: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0]5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节能服务公司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 日前将上季度在我区实施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向顺德区节能协会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
二、区节能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我局能源发展科。我局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四、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联系人:区节能协会刘信坚22308583
2: 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466K)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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