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2011-07-11 晋城在线42210

    为了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6月30日印发《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三十五条,该办法从管理体制、节能规划、用能管理、节能措施、资金保障、考核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节能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办法》在节能措施部分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强既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加强车辆节能管理;逐步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在经费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资金,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和谐机关”的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或其它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形,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等,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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