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通知
扬建科〔2011〕22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市被国家确定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8000万元,市财政也拨出专款用于配套资金。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放大效应,我市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就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类型
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围绕推进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应用:
1、应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的项目;
2、应用地表水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的项目;
3、应用太阳能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并与建筑一体化的项目;
4、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的项目。
二、示范项目范围
凡工程项目地点在市区(含邗江区)范围内的:
1、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建筑及公共建筑;
2、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投资住宅小区项目;
3、采用重点支持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4、按照65%节能标准或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市区范围内符合示范项目范围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属于住宅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属于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属于机关办公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2、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采用重点支持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或采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3、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四、申报要求
1、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完成土地、规划、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凡2010年元月1日后开工,并且在2010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间竣工的项目,均可申报;
3、用于示范项目的太阳能及热泵产品、设备,应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和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
4、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能源服务单位。
五、技术要求
1、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系统按照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进行设计;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以及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
2、太阳能热水系统按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 08-2008)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50%,集热器效率不低于40%;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类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为全体住户供应生活热水。
3、机关办公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成后向市建设局建筑能耗监测中心上传建筑能耗数据。能耗数据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热量与能耗;热泵系统的能耗及供热供冷量数据。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四份,提供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从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2、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通东路88号A座),邗江区的项目由邗江区建设局统一受理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齐勇、汤维
联系电话:87329531、87900727
3、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将纳入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并公布,组织实施。
七、示范项目的资金补助
经申报、评审被确定为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项目,将按照《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即将下发)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八、工作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若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2、各示范项目单位,应按示范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去组织工程实施,同时按工程进度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
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示范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
1、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表
2、《扬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申报证明材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编:z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