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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取用地下水(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用少量浅层地下水的除外)、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
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抽灌水时应当保持采灌平衡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地下水抽出量大于灌入量的,井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达到采灌平衡。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
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抽灌水时应当保持采灌平衡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地下水抽出量大于灌入量的,井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达到采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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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不进行监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未达到采灌平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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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