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11〕18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131号),为做好2011年我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结合经省政府同意的《2011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可上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今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低碳发展基础性研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城市(县、区)低碳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其他根据低碳发展工作需要开展的研究项目。
(二)建立完善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监测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等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建设项目。
(三)低碳发展示范项目。主要包括低碳园区、社区建设或改造、企业践行低碳发展模式的项目,项目应具有较突出的社会效益,对本地低碳发展有一定引导、带动作用。
(四)低碳技术研发推广。主要包括低碳发展重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五)低碳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低碳化发展以及推动能源、交通、建筑、消费等领域向低碳转型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申请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支持领域。项目必须是符合上述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或建设项目,有利于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符合低碳发展的内涵和要求。属于省直部门自身工作职能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实施方案可行。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设内容充实具体、特点突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资金预算或筹措方案合理,产出或建设目标明确。
(三)实施条件具备。对于基础性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负责人已在相关领域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并带领了一支专业高效的研究团队;对于其他建设项目,项目已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或服务场所用地、环评、建设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2-3年内可基本建成或投入运营。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为政府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试点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和加具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三)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报文件。各地级以上市及试点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或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2011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表(见附件1)。由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2。
请你们抓紧组织项目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于8月15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陈斌,电话:020-83133193、13719228340,电子邮箱:13719228340@163.com;广东省财政厅姚林,电话:020-8317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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