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与2008年4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节能法》相衔接,将促进我省建立和完善节能长效管理机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办法》明确规定,在建筑节能相应的条款中要求尽可能多的在民用建筑中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据了解,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指标分解方案,浙江省“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8%。然而,由于我省工业水平较为发达,节能空间变得越来越小。
那么如何在工业领域挖掘节能的潜力?《办法》强调以“控”为主。控制高耗能企业的数量。根据《办法》规定,没有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将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高能耗项目。
一方面是“控”,一方面是“增”。新《办法》拓宽了节能工作领域,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等内容。比如建筑节能相应条款中就要求尽可能多的在民用建筑中使用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规定今后新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设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都需要在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面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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