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其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实现限批。
新增节能考核评价
我省是能源消耗大省,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我省面临的紧迫任务,因此,修订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了:“本省建立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省政府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确定全省年度节能目标,并向设区的市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度目标。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增加了生活节能
条例还增加了有关生活节能的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对农村的节约能源也作出了规定。并鼓励和支持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车和清洁能源车。另外,对服务行业如何节能、降能也作了规定。
不符合节能标准将被停产
总体来说,我省的节能条例重点仍放在生产领域。修订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禁止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城市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将由负责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任关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审批或者核准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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