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从80多家增加到800多家,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8万人,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亿元增加到840亿元。
根据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数据,过去5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亿元增加到290亿元,年节能能力从60多万吨标准煤增加到1300多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201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0亿元,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另外,用能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鼓励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国家完善了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还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根据相关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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