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供热单位擅自或部分退出供热最高罚50万元。该条例为规范全区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据空调制冷大市场调查了解,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采暖费,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据制冷快报记者了解,《条例》同时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两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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