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建筑节能管理各项工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新条例,是在2005年乌鲁木齐市人大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
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对承担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新条例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为保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工程的质量,新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同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资质要求、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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