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肥市对新建民用建筑作出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指出,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此外,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测、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检测、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常先米介绍,2011年前11个月,合肥市新建节能建筑面积1330.6万平方米,新建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执行率100%。今后,合肥市将逐步开展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试点示范工作,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70%以上新建建筑开展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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