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福建的建筑工程若不符合节能标准,有可能被禁止施工。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入门关,有利于从源头上限制高耗能建筑。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按照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诸多激励措施的章节。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安排本级节能资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符合节能投资导向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资,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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