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现将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示范申请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推广重点区。
1.为进一步突出重点,放大政策效应,2012年将在资源丰富、建筑应用条件优越、地方能力建设体系完善、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推广重点区示范。对地方上报的集中推广工作方案,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联合批复,确认重点推广区域内新增示范市县及已批复市县的新增推广任务,并分期分批逐年启动,拨付相应的补贴资金。
2.对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已出台太阳能强制推广政策的省份,可制订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出太阳能新型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被动式太阳能房、农村中小学太阳能采暖、学校及医院集中太阳能热水供应等工程方案及推广面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予以审核批复,并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二)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1.为确保示范效果,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将优先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基础、相关能力建设体系相对完善的市县中安排,申请示范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已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城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县不小于25万平方米。对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审批,将向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倾斜,并适当放宽已有推广面积标准要求。
2.申请示范的市县应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填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见附件1),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区、市)上报示范市不超过2个,县不超过4个。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上报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市县,并组织对入围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已有推广面积、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最终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三)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
1.为进一步挖掘应用潜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前期示范效果好,推广面积基本完成的示范市县将继续给予支持,追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申请2012年追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的示范市县,2010年前(含2010年)批准的示范市县应全部完成示范推广任务,2011年批准的示范市县完成任务量应超过70%。
2.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2),提出申请追加的推广面积指标,其中示范市不应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不应小于30万平方米,并按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上报实施情况核查表及实施项目进度表。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对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期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从而确定支持对象。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
1.为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鼓励在绿色生态城、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推广面积目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2.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满足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两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广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示范镇不低于12万平方米。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4.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区、市)上报的示范区镇均不超过2个。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并组织对入围区(镇)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五)征集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予以调查、统计,对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并填写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4),各省(区、市)应对重大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通过现有资金政策渠道予以适当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比照财办建[2011]38号文件执行,并进一步提高技术门槛要求,鼓励重大技术创新研发。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将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2.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010-88082216。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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