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本市浅层地温资源有序开发和规范管理,做好浅层地温资源项目对地质环境影响的监测,引导浅层地温资源的科学利用,按照《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地源热泵(指以地埋管方式利用浅层地温资源,下同)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浅层地温资源地源热泵项目,需进行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条件评估,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评估意见。地源热泵项目供暖或制冷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含)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评估意见;小于10000平方米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出具评估意见。
二、建设单位申请地质条件评估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建设地源热泵项目地质条件的评估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地区的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
1.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需提交地源热泵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并取得专家论证的意见。
2.规模为2000-1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报告可不经专家论证。
3.规模为1000-2000平方米的项目,提交地源热泵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的简述资料。
4.规模为1000平方米以下(包括私人住宅项目),不提交浅层地温地质条件评价资料。
(三)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及占地范围图(1:2000)。
(四)项目拟承担单位的资质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研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四、为确保地源热泵系统的运行效率与节能效果,地源热泵项目换热工程的实施应严格按如下要求(条件)进行:
(一)浅层地温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的编写,应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负责。项目规模较大(供暖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需对勘查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地热协会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二)换热孔工程的设计需以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为依据,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北京地区的地质条件,换热孔深度一般不大于150米。
(三)换热孔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并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四)为保证换热孔施工的质量及地源热泵项目运行的安全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换热孔的施工进行全程的现场监理。
(五)换热孔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在项目控制范围内,应按规定设置地质环境专用观测孔。观测孔的深度不小于项目换热孔的深度,直径要求不小于100毫米,孔内下入相应直径的pvc等管材,管壁沿纵向等距离预留一定数量的微孔,以便能真实反映地质情况。
(七)为防止因泄漏等原因对地层造成污染,热泵系统中地源端的循环介质必须使用达标的清水,水中不得加注乙二醇等添加剂。
五、地源热泵项目换热(孔)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六、地源热泵项目的地质环境监测,实行年报制。监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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