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15日发布 鲁政发 [2009] 140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精神,加快把新能源产业培育成为战略新兴产业,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目标
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向新能源产业聚集,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新能源企业和产业基地;加大创新体系的建设力度,打造新能源自主创新平台;优化能源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3年扶持,使新能源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产业结构明显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明显增强,新能源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风电、光伏、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和核电设备制造等方面有大的突破,成为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到2012年,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占电力装机的比重超过5%;新能源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200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4%;新能源产业增加值突破700亿元。
二、发展重点
(一)加快发展沿海风电产业。加快沿海陆域和海域风能资源开发,重点支持10家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运营经验丰富的大企业集团,紧紧围绕打造烟台、威海、东营、潍坊和滨州5个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对风机年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以上的风资源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单机规模1.5兆瓦及以上、总规模不低于20万千瓦,装备技术先进的风电场。3年新增风电装机规模220万千瓦,到2012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二)加快发展高端风电装备制造业。鼓励和重点支持5家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的风电设备制造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发展1.5兆瓦级及以上大容量风电机组及配套风力发电机、机械传动、运行控制、变频器等高端产品,严格限制风电设备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升风电制造业水平,实现风电装备的本地化制造。到2012年,全省1.5兆瓦级及以上风电整机配套生产能力达到3000台(套),容量400万千瓦以上。
(三)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发电产业。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秸秆等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规划建设20座装机规模在1.2万千瓦-3.0万千瓦的生物质能电站,积极鼓励建设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机组。3年新增生物质能发电装机40万千瓦,到2012年全省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达到80万千瓦以上。
(四)努力提升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和利用水平。在制造方面,重点支持5家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研制生产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扩大市场占有率。到2012年,全省太阳能热水器产量达到1500万台(套),集热面积3000万平方米。在应用方面,在全省范围内鼓励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对热能消耗大、占地面积大的公益建筑、工业厂房和商业建筑,逐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要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3年内全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600万户,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1200万平方米,到2012年全省推广使用太阳能集热面积达到2700万平方米。
(五)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光伏制造方面,重点支持5家企业,积极鼓励研发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重点发展转化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配套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大力发展光伏产业的高端产品,严格限制高耗能晶硅材料项目建设,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在半导体照明产业方面,重点突破碳化硅衬底材料、高亮度发光管外延片、大功率发光二极管管芯及大功率白光制造的产业化技术,重点发展大功率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及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形成完善的半导体照明产业链,建成全国重要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到2012年,全省光伏晶硅电池及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的产量达到500兆瓦以上,半导体照明产品的销售收入达到350亿元以上。
在应用方面,支持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和光伏与LED结合的公共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重点支持装机容量300千瓦以上,在居住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进行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3年建成30个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容量30兆瓦以上;实施地面光伏电站示范工程,建设1-2个兆瓦级地面光伏电站。在公共照明方面实施“百万盏照明”工程,重点支持和组织实施60个光伏与LED结合的照明示范项目,以此推动光伏与LED结合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里的应用,3年全省推广LED灯100万盏,容量5万千瓦。
(六)加快实施农村新能源工程。积极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在大型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实现养殖废弃物清洁化和资源化利用。力争3年全省新增户用沼气140万户,新增大中型沼气工程1200处。到2012年,全省农村沼气用户达到34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2000处,沼气生产和利用总量达到16亿立方米。支持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以及人口多的村庄,建设采用太阳能热水工程的公共浴室。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产业化,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提供高效清洁燃料。到2012年,支持建设300个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点,总生产规模150万吨/年。
(七)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以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骨干企业为基础,重点支持4家企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加速汽车传统技术的更新改造,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示范,培育一批整车和配套产业的自主化品牌,逐步形成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到2012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8万辆,在当年新车中所占比重达到6%以上。
(八)积极支持地源热泵的推广应用。在全省每个设区市选择2-3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建设冷热联供的新能源示范项目。3年支持60个示范项目,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2年,全省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面积达到3000万平米以上。
(九)加强新能源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新能源领域里的创新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打造新能源自主创新平台,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抢占制高点,尽快形成新的优势。今后3年省里将重点建设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控制、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设备、生物质能开发、半导体照明、洁净煤利用、新能源汽车等20个左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立3-5家国家级新能源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重点支持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地热利用、洁净煤利用和海洋能利用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
(十)加快推进核电装备基地建设。以烟台海阳、威海荣成核电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快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重大科技工程,加强系统设计和设备研发制造,努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装备品牌,着力打造烟台、威海两个核电设备制造业基地,为国内三代技术核电站规模化建设提供配套装备。到2012年,全省核电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十一)实施两大新能源创新示范工程。实施风能淡化海水创新示范工程,在沿海地区选择2处风资源丰富、淡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建设风电与海水淡化一体化示范工程;实施农村生物质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工程,在全省选择2处建设分散式生物质热电联供示范装置,实现农村家庭清洁取暖,解决农村居民洗浴等问题。
三、资金扶持政策
(一)设立扶持新能源发展的专项资金。在保持现有财政扶持资金渠道不变,进一步整合和提高扶持效果的基础上,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省基建基金安排2亿元,3年共筹集12亿元设立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集中使用,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加大对重点新能源生产、推广应用和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资金扶持,努力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每年安排3亿元用于支持风电设备、光伏、核电设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和新能源创新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能源前沿技术研发。
其中,对列入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每瓦10元,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示范项目按照每瓦5元,地源热泵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元,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沼气等农村新能源工程给予资金扶持。
对新能源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创新平台按照100万元-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创新技术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新能源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新能源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能源项目进行择优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价格扶持政策
(一)为加快风电产业发展,2010-2012年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积极落实国家补贴电价的基础上,省里适当给予补贴,原则上按照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到期后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及成本经营等情况,对风电电价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补贴办法参照风电价格水平。
(三)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海洋能和地热能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由省里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于省里示范的1-2个兆瓦级以上地面光伏发电站示范项目,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除争取国家补贴外,其余不足部分由省里给予补贴。
(五)对其他新能源开发利用涉及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二)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省级规划的新能源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完善新能源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装备检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节能认证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省内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新能源产品。
(五)完善电网接入系统。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支持电网企业进行智能化电网改造,提高电网吸纳新能源电力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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