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2010年11月11日发布)
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传统能源所衍生的装备制造、应用产品以及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产业。为加快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省级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存量调整、增量增加”的原则,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逐步增加,同时,每年从省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资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上述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能源开发应用、装备制造领域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新能源开发应用领域的产业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加大投入,支持本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
二、建立省级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由省财政筹集资金1亿元,吸引社会资本2亿元,注册资本金共3亿元,建立省级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期、成长期未上市的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2年之前,每年筹集2500万元省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长株潭城市群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四、支持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研发具有一定规模且研发成果转化效果较好的项目予以支持。对新能源领域新建的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五、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省财政对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且拟上市的省内新能源产业企业,优先安排上市引导资金,支持其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并购,整合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
六、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增强新能源产业企业融资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成效突出的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纳入政府引导和重点扶持范围。湖南信托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开发设计新能源产业信托产品和信托基金,增强新能源产业企业的融资能力。鼓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解决新能源产业企业的融资难题。
七、鼓励对新能源产业提供风险投资。发挥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功能,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风险投资。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充分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融资渠道,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八、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各种银企贸洽会为平台,加强各级金融机构与新能源产业企业的对接,引导银行、股权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项目降低门槛,提供金融服务。
九、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新能源产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新能源产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原折旧年限的60%。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十一、新能源产业企业从事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1个纳税年度内,新能源产业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新能源产业企业进口用于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能源产业企业因生产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且用量占燃料比重达60%以上(含60%),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企业实现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且用量占燃料比重达80%以上(含80%),企业实现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四、发挥政府采购职能,推进新能源推广利用。把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推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和新能源产品优先采购评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采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内重点行业和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技术工程;支持在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中应用省内地源热泵技术、光伏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照明设备;支持公共交通系统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十五、支持市县争取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支持各地申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太阳能屋顶计划”“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以及可再生能源城乡示范工程等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项目。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新能源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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