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科所副所长苏明透露,财科所最新上报财政部的课题建议,碳税作为单独税种立法并开征,可在“十二五”中后期开征,征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等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环保税、碳税两税齐征并不会影响税率,因而不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重”。未来碳税税率制定要综合二氧化碳排放量、行业利润空间等因素。
“根据财科所建立的模型,从每吨二氧化碳10元的较低税率起步,税率逐步提高”。
在碳税的税收优惠方面,苏明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可对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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